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年12月,注册资本:.亿元,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
阳光「孝顺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针对50~75周岁,提供5~15万的癌症保障,(40~65周岁最高15万,66~75周岁最高10万),40~60周岁可以交20年。免体检,保高龄,伴终身,返保费。
1、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见10.5);(二)因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医院(见10.6)专科医生(见10.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8)。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4)期间;
(6)遗传性疾病(见10.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6);
(7)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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