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年山西省古县女青年小尹,在年6月,注册登记了古县小尹小吃店,以炸油条、卖油条为主。
小尹在制作油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添加明矾,而是凭经验随意添加,并将制作的油条予以销售。
年12月的一天古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民警依法对小尹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提取。后经山西省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小尹制作的油条铝残留量为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值为≤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内超标准添加明矾,致使生产的油条内铝残留量达到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小尹的具体犯罪情节,判决小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禁止小尹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食用明矾小编普法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依法重典治乱绝不能手软,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也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食品安全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这些都是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入手,确保公民对食品安全的利益的最大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