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更好地维护
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鹰法君整理了
一批打击假冒伪劣及消费维权案例
一起来“康康”吧!
案例一
吴某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回顾
年至年间,被告人吴某华在贵溪市四冶菜市场门口生产、销售加入了明矾的油条。经抽样检验,吴某华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mg/kg,超出国家安全标准6.93倍,经鉴定,长期食用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可引起慢性铝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审理结果
被告人吴某华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贵溪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华支付经营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吴某华在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
严某宏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严某宏经罗某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要运输的物品是假烟,仍答应运输。年5月17日,严某宏到某汽车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用于运输卷烟。随后,严某宏开车到广州与刘某志(另案处理)会合,二人将车开到福建省,与“肥仔”等人取得联系,在“肥仔”等人的安排下,用租来的车辆装载26箱(条)利群(新版)卷烟准备运输。年5月20日凌晨,二人途经济广高速余江段时被查获,严某宏、刘某志弃车逃跑。烟草部门当场扣押利群(新版)84MM卷烟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7.万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严某宏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余江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三
张某才销售假酒案
案情回顾
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才注册成立了鹰潭市月湖区天华酒行,经营范围为酒、烟、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年至年,张某才从贵州、南昌等地商家多次低价购买大量“茅台酒”、“五粮液”,并低价销售给俞某某、余某某等人。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在张某才的仓库当场查获“茅台酒”瓶,“五粮液酒”瓶。经鉴定,涉案“茅台酒”、“五粮液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核算,张某才经营的“茅台酒”、“五粮液酒”已销售金额为元,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月湖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四
戴某某、邓某某销售伪劣化妆品案
案情回顾
年2月,肖某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