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为
“共创食安新发展,共享美好新生活”
于8月29日启动
一根油条、一碗豆浆,是早餐届的黄金搭档。但作为“国民早餐”,如此酥脆的油条吃起来都这么安全吗?
9月14日,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郭某为某饮食店老板,年9月至11月期间,郭某为了使售卖的油条口感更加酥脆,在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宣传告知不能在油条中添加明矾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在制作油条时超限量滥用明矾并获利元。
经检测,其店内制售的油条内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8.13倍,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
件
结
果
郭某在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最终顺昌县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并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小
科
普
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其化学成分为十二水合硫酸铝钾,含有的铝元素对人体有害,长期过量摄入可能损害人的脑细胞,还会影响铁、钙等矿物质的吸收,进而导致骨质疏松或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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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规定:油炸面制品内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铵,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毫克/千克。
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群众利益无小事,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势”,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原标题:《食品安全宣传周
油条加“料”使不得老板获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