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行为,根据《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赤政发〔〕13号)、《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赤政办发〔〕53号)、《赤峰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赤人社办发〔〕号)等六个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通知》(赤医保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科学引导参保人员因病施治、合理就医。推进形成“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旗、重特大疾病康复回旗和苏木乡镇”的健康有序医疗新格局。
第三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医院治疗的,实行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制度。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就医,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院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医院有就医诊治经过记录,未能治愈确需转院的。
(三)医院确诊治疗过的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复查、放化疗等。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医院出具转诊转院专用诊断书及转诊会诊单,到旗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登记备案方可转诊转院;急诊急救可先行转院,次日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后有效期为二个月,一次有效。
第五条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到旗外市内就医的,必须是赤峰市医疗保障医院医院(赤峰医院、医院、医院)。参保人员到旗外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降低20%。
转诊转院到赤峰市以外就医的,医院只限于北京、沈阳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内医院。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六条参医院住院因病情严重确需医院治疗的,医院出具转院诊断书和会诊意见,可直接转院,同时电话通知阿旗医疗保障局登记备案(-)。不按要求履行手续和电话备案的,视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按自行转院不予报销医药费。
第七医院住院治疗过的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在旗外确诊治疗过的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复查复诊以及精神病人转诊转院,医院统一办理。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不需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
第八条异地居住、务工、派驻、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正常比例报销。
(一)旗外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就医前必须到阿旗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明,旗外市内异地居住人员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居住地社区或苏木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办理后,一年内不得变动。旗外市内异地居住医院提供《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即可。
(二)异地务工参保居民在务工地住院时,需提供务工地务工期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明。旗外市内异地务工人员特殊情况下可提供居住地社区或苏木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报销医药费时需原单位提供派驻异地工作证明。
(三)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发生符合急诊急救住院就医的,发生在赤峰市以外的持相关资料回阿旗医保局报销;发生在赤峰市以内的,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医院要在两日内电话通知阿旗医保局登记备案并填写急诊急救审批表存档备查,医院要严格把控急诊急救标准,对不符合急诊急救标准予以正常报销的,医保局不予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后,医院特殊原因无法住院的,可以医院所在地同级别医院住院治疗,本次登记备案有效。
第十条精准扶贫人员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执行原审批程序;医院医药费报销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转诊转院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医院住院前2天、赤峰市以外医院住院前5天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门诊检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同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支付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转诊转院住院治疗期间严禁开据大处方和超范围检查、超范围用药,一次处方不超7日量,出院时原则上不允许带药。
第十三条旗内医院要建立转诊转院会诊制度,严格把控转诊转院标准,二级医疗机构旗外转诊转院率要控制在10%以内。转诊转院率将作为下一年度旗内二级医院控费指标分配依据和年终定点医疗机构考评内容。
第十四条旗外转诊转院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阿旗具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第十五条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5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