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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薯凉粉内添加含铝泡打粉只为增加销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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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自己生产的红薯凉粉色泽亮丽,口感爽滑“有嚼头”,郑州一家小作坊的老板吴某竟违规添加含铝“泡打粉”,生产出的凉粉也因被检出含铝量超标,成了名副其实的“毒凉粉”。

惠济区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元;扣押在案的23斤含铝“泡打粉”予以没收。

去年7月起,被告人吴某开始在自己经营的面制品加工店内,生产、销售红薯凉粉,加工中,他往凉粉原料中添加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俗称含铝“泡打粉”)。同年8月23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于某生产的红薯凉粉进行现场抽样。

经检测,送检的红薯凉粉中铝含量超出了国家标准数倍。随后,吴某被责令停止生产。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供述,其在销售红薯凉粉的过程中,听朋友说添加含铝“泡打粉”的凉粉口感和卖相更好,能够多卖钱,就到批发市场购买了几袋,每次制作凉粉时用一大勺的量,结果生产出的凉粉销路很不错。不久,自己违规添加的行为被发现,作坊内还有大半的含铝“泡打粉”未使用。

在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年第1号文”中,规定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可以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应用于豆类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油炸面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等产品中,但有明确限量标准。而上述范围以外的小麦制品(如包子、花卷)及其他淀粉制品(如本案中的凉粉)则属于不能添加范围。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除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外,社会各方面也应持续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共同挤压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生存空间。同时,食品生产者也应提高思想上的重视程度,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及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共同减少食品安全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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