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抗白医院 http://pf.39.net/bdfyy/dbfzl/案情介绍
年11月8日,医院行体检检查,体检报告第8页显示:肝右叶高回声团(建议进一步检查)。年11月16日,医院门诊挂号治疗。接诊医生开具CT检查,关某某完成CT检查(头部平扫、上腹部平扫);CT诊断报告单中显示:两侧基底节区及放射冠区多发脑梗塞伴软化灶形成。胆囊泥沙样结石可能。左肾结石首先考虑。建议:结合CT增强进一步检查。医生给关某某开具门诊处方药:血塞通软胶囊2盒、脉络通胶囊5盒。年3月29日,关医院,住院3天,出院诊断为:肝转移瘤,出院医嘱:医院进一步诊治。年4月8日,关某某入住医院,诊断:乙状结肠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盆腔继发恶性肿瘤,胸骨继发恶性肿瘤。其医院,于年2月22日死亡,死亡原因:乙状结肠恶性肿瘤。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关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1月8日,两原告近亲医院体检查出肝右叶高回声团(28*25mm大小)、肿瘤指标高。年11月16日,关某某带此体医院门诊挂号,关某某向医生出示了体检报告并告知医生体检出肝上有东西而且指出血液检查中肿瘤指标高,关某某及其家属表示想做彩超进一步复查。后接诊医生开具CT检查,关某某完成CT检查后,该CT报告未书写肝部问题,且报告显示:检查所见肝内未见异常密度灶,表面光滑等,检查结论中无任何肝部异样结论,仅有胆囊泥沙样结石可能及左肾结石首先考虑。后医生未进行读片仅看CT报告后,告知关某某及家属没事只开具门诊处方药并让关某某回家。年3月29日,关某某因晕倒再医院,经上腹部彩超检查显示肝内多发转移首先考虑,关某某随即转院赴上海就医。年4月8日,关某某在上海医院确诊乙状结肠恶性肿瘤四期,肝、淋巴结、胸骨、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多部位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根据诊断结果进行全身姑息性化疗。因错过诊疗时机,无法进行手术以及任何介入手段治疗,仅治疗十个月后,关某某因恶性肿瘤广泛转移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县卫健委)委托,某医学会于年7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载明关某某死亡与医方过错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拒不赔偿。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1、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院医院,已尽到相关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与关某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关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急速恶化导致,被告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主张其处理相关事宜产生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意见:1、医方存在过错:(1)根据患者某县中医药行体检检查,彩超示:肝右叶高回声团(建议进一步检查),癌胚抗原(定量):癌胚抗原(定量)偏高;结合年11月16日医院上腹部CT平扫示:肝右后叶可见一类圆形实性结节,直径约3cm,突出肝轮廓外,余肝实质内见可疑多发微小低密度影,医方在CT平扫报告中对肝脏病灶未做相关描述,存在漏诊;仅建议“结合CT增强进一步检查”,部位针对性不明确。(2)根据专家现场询问,初诊医师对患者关某某外院体检报告中肿瘤指标CEA的增高(8.99ng/ml)及肝脏彩超示肝右叶高回声团重视不够,未交待患者关某某进一步检查(如胃镜、肠镜等)。2、因果关系分析:(1)临床考虑其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广泛转移多脏器功能衰竭。(2)根据医院病历资料,出院诊断为肠道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盆腔继发恶性肿瘤、胸骨继发恶性肿瘤,说明该患者肿瘤恶性程度高、进展迅速、预后差(Ki%)是其死亡主要原因。(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体检报告中存在的异常结果重视不够、CT报告应该描述的病灶未予描述存在漏诊,上述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诊疗时机,与患者死亡亦有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患者关某某死亡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某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年11月16日医院对关某某的漏诊与年2月22日关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徐州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为:“患者关某某死亡与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综合考虑被告的责任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关某某的肿瘤恶性程度高、进展迅速、预后差(Ki%)是其死亡主要原因。关某某因恶性肿瘤死亡,而该疾病本身治愈率较低,医院的漏诊并不能阻止其疾病的恶化,故原告自年3月29日开始的治疗系对自身原发性疾病的治疗,对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年5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元。
笔者提醒
1.本案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多吗?
医院在漏诊时,患者已是肠道恶性肿瘤肝转移,属于IV期(也即癌症晚期),无手术机会,死亡后果无法避免,医院有过错,并认定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这种鉴定意见很少。本案是由当地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医学会的专家都是该地区的临床医生,医疗技术水平非常高,这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可以看出,其认定医方的过错点是非常客观的,但毕竟临床医生不是法医,也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解不透彻,得出这种鉴定结论情有可原。
2.本案法院其实意识到鉴定意见中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不足之处。
本案法院支持了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这是可以理解的,医院在诉前没有再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庭审中也没有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以推断其对该鉴定结论是认可的(即便答辩意见有对因果关系的质疑)。但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医疗费赔偿,其理由为“关某某因恶性肿瘤死亡,而该疾病本身治愈率较低,医院的漏诊并不能阻止其疾病的恶化,故原告自年3月29日开始的治疗系对自身原发性疾病的治疗,对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法院意识到鉴定意见中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不足之处。如果本案进入二审,想必还是这样的判决结果。
3.尽管本案有利于患方的判决,林律师仍然建议本案类似情形不要走司法程序。
恶性肿瘤在漏诊或误诊时就发生转移的,死亡后果一般被认为是无法避免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鉴定机构一般都会鉴定漏诊或误诊过错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尽管本案做出了利于患者的鉴定结论,但实践中这种鉴定结果或判决是极少见的结果,患方一般都会败诉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还要面临律师费的损失。林律师在所有原创文章中都没有立场,只是分享专业的法律见解,不管患方还是医方,林律师对其都没有倾向性,对于本案这种损害后果,容易被普通大众接受,医院的舆论,这种判决结果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不建议患方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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