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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青海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侵害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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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有效对冲疫情影响,聚焦消费热点,严厉查处各类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警示商家、向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消费维权意识,现将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马X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年10月10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贵德县XX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进行现场抽样。经检测,该店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对该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放有散装明矾3斤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等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添加剂,并处予罚款。

案例二

祥庆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年6月5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西宁市城东区祥庆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6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判定,送检的“五粮液”白酒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予罚款。

案例三

青海凯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年3月20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青海凯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了获得业务量,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公司工作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该公司的服务理念及设计装修,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营销部员工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小区名称、楼号和房号以及电话号码)共计多条,且无法说明这份消费者名单信息的合法来源和使用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

案例四

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年6月15日,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对“青穗红色藜麦米”宣称:“藜麦是印加土著居民…、被称为‘粮食之母’、粮农认证:藜麦是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可优质的营养单体植物”、“藜麦中富含镁、锰、锌、钙…等矿物质…保障人体的正常运行、年成为美国宇航员的太空食品”…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

案例五

西宁市城西区淮宴望湖楼餐厅虚假宣传案

年10月9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宁市城西区淮宴望湖楼餐厅门头标有“江鲜”“湖鲜”字样,其使用的《菜谱》上标注了“清蒸长江白鱼”,“野生甲鱼”菜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为节省成本,继续使用原“云膳阁”餐厅的门头招牌及《菜谱》。其提供的“清蒸长江白鱼”菜品原料系从江苏南京六合区鱼跃食品加工厂购进的太湖白鱼半成品;加工的“野生甲鱼”原料系从西宁市市场购进的人工养殖的甲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予罚款。

案例六

西宁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提供餐饮服务案

年5月27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以“麻小·麻辣诱惑”为餐馆名称的西宁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后厨发现:一、使用的食品原料土豆两袋共计36.4公斤已发芽;二、食品柜上标杂物柜中“丘比·草莓果酱”1瓶、打开使用的“家乐·浓缩鸡汁调味料”1瓶均超过保质期;三、在操作间摆放的“云峰·糖桂花”1瓶、凉菜间操作台已打开使用的“争王牌蒜香粉”1瓶,无法识别生产日期;四、在凉菜间使用的食品原料“银耳”共计0.6公斤无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外包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以上违法食品原料;二、处予罚款。

案例七

邹XX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年5月14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贵德县河西镇才堂村有经营者使用货车销售煤炭,村民在购买煤炭时当事人按3吨/车的重量和价款销售给当地村民,消费者感觉煤炭实际重量明显不足。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邹XX销售煤炭的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其声称的3吨/车煤炭重新进行过磅称重,实际只有1.5吨/车。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贵德县宏运煤场以元/吨的价格累计购进7车煤炭,合计10.76吨,并在贵德县周边农村进行销售。在销售煤炭过程中,谎称煤炭3吨/车,实际只有1.5吨/车。三天共向消费者丁XX等7人全部售出,共收取货款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

案例八

德令哈伊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年4月20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德令哈伊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柴达木电商绿洲网上商城销售的冻鲜枸杞、有机枸杞袋装、黑枸杞蜂蜜、有机枸杞瓶装、枸杞沙棘浓浆、纯枸杞羹等食品介绍宣传内容均存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使用虚构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用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予罚款。

案例九

格威瑟健康咨询室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年4月13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物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格威瑟健康咨询室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在入会合约中规定“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所所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

案例十

湟源惠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大街店哄抬价格案

年1月24日,湟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湟源惠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大街店高价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电脑中同厂家的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其进货价为3元/包,平时零售价为5元/包,该药店以15元/包的价格出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属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湟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予罚款。

来源:青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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