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hunan.ifeng.com/a/20170705/5797804_0.shtml案情概述:年8月,被不起诉人邢某甲从自家养殖海参池中捞出鲜海参进行加工。邢某甲为了增强海参色泽卖相、易于销售,在加工干海参的过程中非法添加明矾,在其经营的**海参行销售。年10月20日,侦查机关在邢某甲经营的兴城市**海参行进行协查线索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并依法提取干海参。经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提取的干海参铝的残留量检验结果为mg/kg,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专家进行视频安全风险、危害评估论证,形成专家意见:根据检验结果,表明被检干海参样品超范围并大量使用含铝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加工的干海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含铝较高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经检察院审查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邢某甲不起诉。
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首先,侦查机关提取的铝超标的干海参来源不清;其次,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是否实施了违规使用明矾加工干海参的行为不清;再次,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是否实施了销售铝超标的干海参的行为不清,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甲不起诉。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证据内容单一片面,证据链断层不闭合的情形。结合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对案情描述与其不起诉理由来看,本案的证据链应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侦查机关仅对铝含量超标的干海参进行了检测而没对作为食品原料的鲜海参进行检测。“侦查机关提取的铝超标的干海参来源不清”、“邢某甲是否实施了违规使用明矾加工干海参的行为不清”,从检察院的这两个不起诉理由来看,本案的证据链是出现断层的,侦查机关仅对最终状态的涉案食品干海参进行了检测,但无法查证这些铝含量超标的干海参的来源,无法证实这些干海参是邢某甲利用自养的鲜海参加工而成的,还是从别的渠道进货来的,如果是别的渠道进货而来,则邢某甲并没有实施非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即使邢某甲利用自养的鲜海参加工的也无法证明涉案食品在鲜海参状态下的铝含量状态,无法排除是由于邢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涉案海参的铝含量超标,即既无法排除邢某对涉案海参铝含量超标一事是由于邢某的原因导致的,也无法排除邢某对涉案海参铝含量超标一事在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在本案中无论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都存在无法得出排他性唯一结论的情形,这是就是本案证据链的断层。
第二,侦查机关并没有对涉案的添加剂进行扣押。涉案的干海参铝含量超标是结果而非原因,致使其铝含量超标的原因根据侦查机关认定,是邢某甲在加工鲜海参时加入了明矾,但侦查机关却没有扣押到邢某甲口中所述的明矾,无法证明这些“明矾”是否就是导致涉案食品铝含量超标的原因,在案证据中仅对“结果”进行了证据固定,而没有固定“原因”,这是本案中“结果”与“原因”之间的证据链断层。
第三,本案缺少证明涉案行为的证据。本案最关键的涉案事实是——行为人邢某甲在加工鲜海参时添加了明矾,但根据不起诉决定书的表述,侦查人员是直接在涉案食品中检测出铝含量超标,而并非在加工现场发现邢某甲的明矾添加行为,结合上述第二点所述,侦查机关并没有扣押到邢某甲用于鲜海参加工的明矾,添加明矾的行为得知于邢某甲的自述,根据“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证据原则,没有实物证据,仅有当事人的供述不能定案,这是本案物证与言词证据之间的证据链断层。
在食品安全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证据链的断层其实并不罕见,尤其是当食品经历过二次或多次加工程序。首先,涉案食品之所有质量不达标,很大几率就是食品生产者为了使食品具有更好的卖相或者更长的保鲜期,而在加工阶段不当使用添加剂所致,是否能将证据固定到加工环节以及加工现场,这是证明加工食品质量不达标原因的关键点;第二,食品从原材料到加工成品,往往会经历一个较大的转变,这样的转变不仅有加工环节,还有运输环节、仓储环节等,是否能证明食品原材料与加工后的食品成品的统一性,也是辩护人应予着眼的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