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标添加明矾,经检测铝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1倍以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月10日,新疆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石河子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及昌吉、克拉玛依等各地州、市检察院代表5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系石河子市某小区早餐店经营者。年9月起,石某某开始制作出售油条给消费者食用。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石某某过量添加明矾(含硫酸铝钾)。
年8月22日,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石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样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mg/kg,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油炸面制品的铝的最大残留量mg/kg的11倍以上。
年4月20日,石河子市法院依法受理了石河子市检察院诉石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机关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石某某在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当天的庭审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在刑事部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进行了答辩;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主要从石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被告人石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检察公益诉讼